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

浏览次数:| 发布时间:2021-10-08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)



   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开幕   


9月30日,由合肥市文联指导,合肥市书协、合肥-久留米友好美术馆主办的“合肥首届隶书大展”在合肥-久留米友好美术馆展出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2)


合肥市文联党组书记、常务副主席赵俊超,合肥市文联主席、党组副书记唐德鹏,安徽省书协副主席、合肥市书协主席陈智,合肥市文联相关领导,部分合肥市书协主席团成员、专委会成员参加活动。合肥市书协副主席、隶书专委会主任欧新中简要介绍展览筹备情况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3)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4)


本次展览将隶书作为单独的书体展出,是对合肥市隶书创作现状的一次检阅,更是为了促进隶书创作水平的提高,推出精品、推出新人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5)


为更好探讨隶书创作现状、审美方向,总结梳理展览与创作成果、提高创作水平与审美能力,开幕式结束后举办了由专家学者和参展艺术家参加的创作座谈会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6)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7)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8)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9)



    寿县、包河书法作品联展开幕    


9月30日,由合肥市包河区委宣传部、寿县县委宣传主办的寿县、包河书法作品联展(寿县站)暨寿县第七届书法作品临创展在寿县新城宾阳大厦举办。省书协副主席吴礼奇,寿县委常委、宣传部长李琼,包河区宣传部副部长姜小飞,包河区书协、寿县文联相关同志及部分书法爱好者参加活动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0)


寿县、包河区两地共同举办书画联展,既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推动基层文艺高质量发展,又加强了寿县、包河区两地书法艺术交流。李琼、姜小飞对系列活动地成功举办表示祝贺,希望两地书法家能加强文化交流,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。寿县书协主席祝锦玉、包河区书协主席刘才分别就书法联展的筹备、两地展览情况及活动的意义作了简要介绍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1)


寿县、包河区两地共同举办书画联展,既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推动基层文艺高质量发展,又加强了寿县、包河区两地书法艺术交流。李琼、姜小飞对系列活动地成功举办表示祝贺,希望两地书法家能加强文化交流,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。寿县书协主席祝锦玉、包河区书协主席刘才分别就书法联展的筹备、两地展览情况及活动的意义作了简要介绍。



    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在寿县举办    


9月30日,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在寿县举办。省书协副主席、隶书专业委员会主任吴礼奇,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,包河区、寿县两地部分书法工作者、爱好者参加活动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2)


公益大讲堂上,吴礼奇结合隶书的发展演变进行授课,刘才、王锰、潘伟城、马腾、范士华等委员分别对寿县第七届书法作品临创展作品进行了点评,并就书法临摩、创作方法进行了具体指导和示范。受到了寿县广大书法爱好者的积极响应和热烈欢迎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3)


此次书法大讲堂是省书协下基层活动之一,旨在为全省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创作提供、营造更多的书法学习氛围,拓宽服务渠道,延伸联系手臂,服务基层,是省书协践行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的一项实际行动。


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4)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5)书坛动态 | 合肥市首届隶书大展、寿县包河书法联展、省书协隶书专业委员会公益大讲堂相继举办(图16)